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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民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大强,男,生于1997年4月18日,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光,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江南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勇,男,生于1977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均,男,生于1977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审被告:郭万全,男,生于1970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上诉人宋大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明勇、李小均、原审被告郭万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大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大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大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0元,由上诉人宋大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红
审判员 刘立冬
审判员 马翰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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