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官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特别提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只要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一般就已经被侦查机关讯问过,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从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法院审理后宣判的羁押期间内,除公、检、法和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外,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一律不得会见嫌疑人、被告人)
一、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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