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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民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展相,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陈星光,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绵阳银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陶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亮,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展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展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展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展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冬青
审判员 文 焱
审判员 董小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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