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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涪民初字第4021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绵阳市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陈星光,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被告田某之父。
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杨海泉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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