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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03民初967号
原告:绵阳城区双鑫水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6号溢阳综合商业城1幢23号。
经营者:张清仲,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系登记经营者。
经营者:李本元,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光,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升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广福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夏宜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寇燕飞,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候靖,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被告寇燕飞的丈夫。
原告绵阳城区双鑫水暖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绵阳升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寇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绵阳城区双鑫水暖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追加被告寇燕飞的丈夫候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城区双鑫水暖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城区双鑫水暖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城区双鑫水暖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66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绵阳城区双鑫水暖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长 周 宏
人民陪审员 赵学开
人民陪审员 黄长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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