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可以是一个新婚夫妻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李某(男)和张某(女)是同村人,两家平时关系也很好。他们二人高中毕业后都回了村里,两家人看两个人年龄相仿,又见他们二人情投意合,于是就打算结为亲家。两家正在筹备婚礼的时候,李某和张某决定南下打工。于是他们二人在村里摆了酒席,举行完婚礼就匆匆南下了。一年后,他们回到村里,却和村干部因为他们是否已经结婚的问题而起了分歧。李某、张某认为他们的婚姻是双方家长认可的,而且又在村里摆了酒席,村里人都认为他们已经是夫妻了。但是村干部认为,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没有登记,即使摆了酒席,也不算结婚。到底谁的说法正确呢?
1、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
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行了婚礼,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同居,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存在了,要解除这种关系,就必须履行离婚手续。而且一旦他们之间出现任何纠纷,都要以夫妻的身份关系来处理问题。
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因此,李某和张某虽然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办了酒席,但他们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领取结婚证应当慎重考虑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当事人因为单位分房、户口落户等原因,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往往在短期内因为双方不适合而又离婚。在此,我们提醒读者,领取结婚证就意味着婚姻的有效成立,而婚姻是人生一辈子的大事,切莫因为一些物质利益就匆匆走入婚姻,给自己的婚姻生活造成不幸。因此,领取结婚证应当慎重考虑。
3、未领取结婚证分手,女方应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因矛盾分手,缔结婚姻的条件不复存在,故女方获得彩礼的行为缺乏事实基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彩礼应当退还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男女双方同居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男女双方过错责任)酌情判决女方归还部分彩礼。
案例:2014年4月12日,李某与张某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留李某彩礼钱46000元,后双方解除婚约,张某并未归还彩礼。由于给付和接收彩礼应以婚姻的成就为前提,所以经起诉后,东阿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下落不明,且一直未归还彩礼,李某于2017年1月5日向东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经多次打听询问线索后,得知被执行人新的住址,但其已经组建家庭,考虑案情影响,执行人员先是多次向被执行人及其家人下达履行义务通知,都不为所动,案件一度处于僵持状态。2017年9月14日,执行人员决定登门造访,但被被执行人的公公婆婆拒之门外,并对执行人员进行了推搡,第三人李某某(张某的公公)不问缘由就对执行人员进行手捶脚踹,将执法记录仪摔坏在地上,暴力抗法。执行人员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了强制拘传到院,制作处罚裁定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拟对其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追究拒执责任。
李某某被拘传到院后,被执行人张某及其父亲现身法院,对自己规避执行的行为懊悔,为李某某无法律意识的暴力抗拒行为向被打的执行人员道歉,并一次性缴纳了本该归还的彩礼钱。在李某某家人的哭诉和其本人的真诚悔改下,东阿法院决定人性化解决,在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坏的执行单兵设备后,撤销了拟追究的拒执罪移交侦查函,本案得以全部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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