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大事,我国民法典对结婚、婚内财产分割、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等等婚姻相关法律都作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或者是补充性的规定,可能会对大家未来婚姻生活造成影响。
因此,本文选取了民法典婚姻部分中较为重要的12大变化进行解读,共分为“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子女抚养”四大类内容,快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一、关于结婚
1.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将这一因疾病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删除了:只要双方自愿,即使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仍可结婚。若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该如何处理呢?民法典进而规定了撤销权: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律师提示:在婚姻的有效无效要件中删除疾病婚姻无效的规定,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实施后,我国也不再规定疾病是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重大疾病只要是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就不再是婚姻的障碍。取而代之的是,如果患病一方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同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这是保障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重大事项知情权。
二、关于婚姻存续期间
2. 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常家事: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的必要事项。一般而言,合理范围内的购物、衣食、娱乐、医疗、教育等必要支出,只需要夫妻一方同意即可。
律师提示: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作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也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对该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确立家事代理权,一方面是保障夫妻之间平等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稳定性。
3. 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将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列举如下: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留原婚姻法列举的五项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和家庭财富的积累,“财产”已经远远超过当初婚姻法立法时所能涵盖的范围了。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补充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民法典明确新增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是对原来司法解释的肯定,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整合完善了原《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确定,对保障家庭财产权益起到重要作用。更符合现代生活多样性的实际情况。
4. 扩大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1063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本次民法典除了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外,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将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变更表述为“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补偿”。针对这部分赔偿或补偿,将其明确规定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提示:按照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误工费由于未被上述条款所明确约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误工费也将归属于个人财产。
5.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共债共签原则
本次民法典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在第1064条中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而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意思是,婚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民法典该条还规定了即使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况: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律师提示:原来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这一规定一度使得,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出现。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加以明确,这一次民法典吸收、认可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并上升至法律层面,使得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更加清晰。
总结来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
夫妻双方知情而且表示一起承担的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其中,在“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的认定上,是一个难点,需要依据每个家庭自身的经济水平来判断。比如说,如果家庭的日常消费水平较高,经常高档消费或者购买奢侈品,那么这方面的高消费也不必然属于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此外,关于外债的承担问题。一方面,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情况下有必要让外部债权人知晓约定,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另一方面,若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则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
6. 明确了婚内财产分割得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吸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新增了两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律师提示:此处民法典将原《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明确地写进了法律。在一般的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关系中,夫妻财产是共有关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无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处民法典增加了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是为了保护共同财产中无过错方的利益,避免家庭财产因一方不当行为而贬损;二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老人,如疾病需要救治的情况下,一方不同意进行给付费用,另一方可要求分割财产从而保障所赡养的老人得到应有的治疗。将这两条写进民法典中,既是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也是对社会美德发扬的保障。
三、关于离婚
7. 增加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增加了一项全新的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协议离婚要提前30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在申请期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提示:此前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对离婚冷静期进行过任何规定,而只在婚姻法中规定了调解前置的程序,但是这一程序也并不具有强制性。
本次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减少冲动型离婚(未处理好亲属、子女、财产关系)所引入的一个缓冲冷静机制。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当事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目前,大家已关注到离婚冷静期与家庭暴力的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其实,反家暴法设置了多种家暴解决措施,如果这些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话,是不会与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冲突的。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我们更建议家暴的受害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无需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
8. 增设了“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本次民法典在诉讼离婚的条件中,增加了夫妻分居满一年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这使得离婚在理论上不再有遥遥无期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以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民法典在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前几种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相同,而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无需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使得即使是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不至于出现当事人多次诉讼离婚仍无法被判离的情形。
9. 新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对于家庭贡献大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律师提示:这条规定针对于结婚后对家庭、孩子以及赡养老人付出较多的一方,法律明确保护其权益。正是基于其对家庭的付出,使得另一方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事业和工作中,因此在离婚时,主内一方有权获得更多的补偿。
这一规定使得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更公平更合理。正是由于主内一方为家庭投入和牺牲较多导致了自身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而另一方因此获益。法律规定是着眼于维护家庭成员内部的平等与公平,肯定主内一方的付出和价值,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形成互相尊重的夫妻关系。
10. 对于一方的“挥霍”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中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律师提示:除了此前提到的“挥霍”是导致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此处民法典再一次新增“挥霍”:明确其为离婚时法定的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行为。关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挥霍”行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中出现过,但是是针对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
本次民法典将“挥霍”行为列为是离婚时法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旨在进一步保护夫妻中对财产的贬损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子女抚养
11. 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增加共同承担原则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这是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中,赋予双方权利的同时,明确增加了“共同承担”的义务。
律师提示:本次民法典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基础上明确增加了“共同承担”的义务,明确对于子女的扶养义务责任主体是双方。
这样的修改旨在强化义务主体是夫妻双方。以后,对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父或母一方独自抚养、教育子女的,其都可以依据本条要求另一方承担共同抚养、教育义务。
12. 明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民法典》该条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在原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用更高位阶的民法典确定其强制性。
同时还增加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判决原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是理念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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