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两天从郑爽到张碧晨,一个代孕弃养,一个未婚生娃,每个故事的情节,都让我们叹为观止!在吃瓜的同时,我们来看看张碧晨这个事件里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女性生孩子需不需要告诉伴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都享有生育的权利,但考虑到怀胎十月的是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生产以及后续的抚养教育,女方原则上都承受更多的生理风险以及心理压力,所以法律优先保护女方的生育权。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就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女性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几个,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应该说,在婚姻中,生育问题对男女双方来讲都是重大事项,所以,男方对生育相关事宜应享有知情权。但是如果没有结婚是同居关系,则男女双方没有法定义务。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年曾判决的一起案例认为,男性的生育知情权处于下位阶,即便是在女方欺诈男方的情况下受孕,都不侵犯男方的知情权。
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女性怀孕后可以自主决定是不是把孩子生下来,不用征得男方的同意!但是,从情感和道德层面,我们认为最好还是沟通协商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而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男方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该事件中女方未告知男方有关怀孕生子,可能会侵犯男方该条项下的权益。
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拒认孩子并拒养吗?
首先,是否需要对孩子负责,得先确定下孩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如果不是亲生的,自然不需要负责。那么,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亲生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不仅仅可以通过鉴定确定,也可以通过推定确定。假设男方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女方起诉要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这时,如果男方提供不出相反证据也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话,根据法律,可以直接推定其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
第二,在确定亲子关系的情况下,男方对女方怀孕生育不知情,或者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当然是要承担抚养责任的。这是因为两人是夫妻,而生育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这也是对孩子的特殊保护。
对于男女双方没有结婚,所以在此期间出生的孩子只能是非婚生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且可以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主张给付抚养费!
也就是说不管结没结婚,知不知情,生了孩子就得负责!
有人说这样对男方不公平,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生育的最终决策权在女方,只要男女双方有性行为(甚至是双方自愿的人工授精),这时候女性怀了孕,就有权独自决定是否生下这个孩子,男方无权反对。因此,就算男方明确反对,只要孩子生下来,男方同样要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
除非男女双方没有发生性行为,也不存在夫妻关系,女方通过某种方式(窃取、骗取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男方精子进行怀孕。
这种情形下,男方主观上没有当父亲的意愿,客观上没有和女方发生性行为,以及进行其他人工辅助生育的行为,也没有法定的配偶责任。所以不需要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
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上户口的。
早在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就曾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到“非婚生子女落户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随父落户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不过目前根据很多省市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户口登记,如北京市就要求“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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