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每逢节假日,很多人会与家人、朋友一起聚餐饮酒欢度节日。就共同饮酒行为本身来看,它只是一种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然而,共同饮酒后,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案例屡屡发生,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往往会将共同饮酒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商务宴请、同学聚会、朋友吃饭…很多场合都少不了喝酒。小伙伴们对于“中国式劝酒”一定不陌生。共同饮酒,以下情形酒友要负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案例:今年2月,威海的陆先生下夜班后,和3名同事约在宿舍一起喝酒放松。本来只想喝点啤酒解解乏,可酒过三巡,喝出“感觉”的陆先生和同事小刘打起了赌。双方约定,只要陆先生一口气喝完一瓶白酒,小刘就输给他300块。随后,陆先生拿起一瓶55度的白酒一饮而尽。一瓶白酒下肚之后,陆先生突然倒地不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认为,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参与人,存在劝酒、激将等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三被告共支付原告5万元。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案例:占先生去参加同学聚会,在三个朋友轮流劝酒下喝了不少酒,回家路上猝死。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在原有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上,因饮酒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而猝死。法院认定三劝酒人对占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赔偿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8907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在劝酒过程中,如果明知他人酒量不行,且他人已声明自己有心血管疾病,身体已有不适,依然实施故意灌酒或者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强迫劝酒行为,且在深度醉酒后未作合理安置,出现死亡后果的,劝酒人可能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案例:2013年8月,南京女孩李雪与同事聚餐后,独自一人前往烧烤摊吃东西,在之前喝了一杯半白酒的前提下,李雪又喝了半瓶二两装的二锅头白酒。其间,男友吉海过来陪她喝到晚上11点多,后骑电动车送李雪回家。途中,李雪情绪很激动,表示要走回家。就在横穿马路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
李雪家人将吉海告上法庭,认为身为男友的吉海,没能将醉酒的李雪安全送到家,应该担责。法院认为,吉海未能有效地劝阻李雪继续饮酒,反而再次与其饮酒,促使李雪饮酒至醉酒状态。吉海在送李雪返回住处的途中,没有尽到适度、合理的提醒、注意、照顾之义务,是成为李雪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之一,吉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吉海赔偿李雪的父母1.8万余元。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案例:2015年5月24日,阿全参加了朋友阿成在中山市东凤镇一酒店办的生日聚会,参加人员还有阿杰、阿新等多名人员。聚会结束后,阿全的友人阿伟与他先开摩托车到阿伟家,阿全又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在独自驾车回家途中,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阿全当场死亡。阿全父母将参加聚会的13名酒友悉数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阿成、阿伟赔偿金额3万余元。
后记:劝酒致人身亡因而担责的案例,各地已经发生过多起,有的赔偿三五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要将这种不良风气连根剔除,还需饮酒者自律和健全的法律法规。让“劝酒酿祸负法律责任”、“酒驾入刑”等制度深入人心,切莫让酒场陋习闷出更多的“祸根”。
陈星光律师忠告:理性饮酒,不劝酒,不仅是对自身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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