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陈星光律师陆续将自己执业以来曾经承办的部分典型案例编辑出来呈现给大家,敬请大家不吝指教!
说明:本案是陈星光律师2007年承办的婚姻家事典型案例之一,以法院审理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案情简介】
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某社区的冯某(原告),起诉称:2002年,住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某社区的王某和冯某(女,二人系夫妻关系),因修建住房,共欠原告材料、人工费86866元,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后被告冯某于2007年4月12日出据欠条,但至今分文未还。
【争议焦点】
该债务是否属实,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
陈星光律师在本案中系被告王某的代理人。陈星光律师认为,原告系被告冯某的弟弟,并且是在二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因被告冯某即将向法院起诉离婚,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而故意与原告恶意串通而虚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后,人民法院支持了陈星光律师的代理意见。(详见代理词)
【裁判要点】
本案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出示的欠条存在瑕疵,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所欠材料款、人工费的详细清单,而又不能详细说明其所欠款项的具体时间及金额,就仅仅有一张总的欠条;该欠款事实被告王某并不知情等,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代理意见】
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冯某欠款纠纷一案
被告王某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王某的委托,出庭担任本案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过对被告王某所在村社和邻居以及派出所调查取证,并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王某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人民法院应不予以支持。其理由为:
第一、被告修建房屋时既未将材料采购和人工承包给原告,原告本身又不是材料供应商,即使偶尔帮被告购买材料,其材料款也是由被告支付的,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也是帮工关系,难道帮工代为购买材料还要自己垫付材料款吗?甚至是八万六千多元。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受被告的雇请或委托为被告购买材料并垫付材料款和自己垫付材料款后就可以在被告所修建的房屋内无偿居住。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欠款事实是虚构的,其主张的欠款事实与垫付的材料款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被告修建房屋是2002年4月,而原告却陈述是2002年3月。即使原告的欠款事实成立,既然原告都记不清被告修建房屋的准确时间,那么原告在五年后的今天才与被告冯某结算并出具欠条,原告还能记清材料数量和价格吗?被告的房屋是2002年11月修建完工,按照通常惯例,被告在2002年年底至少在2003年上半年就与承包修建房屋的相对方结算各项费用。但原告在事隔五年后的今天才与被告冯某有一个所谓的欠条和清单,不符合常理。因此,该欠条和清单都是原告与被告冯某伪造的。
第三、在被告修建房屋后的五年中,原告与二被告同吃同住在被告房屋的二楼,原告对欠款一事从未告知过被告王某,并且原告所谓的清单和欠条上的签名均不是被告王某本人所为,原告和被告冯某也从未要求被告王某在所谓的欠条和清单上签字,即被告王某对欠款一事毫不知情。因此,被告冯某在五年后的今天故意为原告出具欠条,其动机是与原告恶意串通一气而故意损害被告王某的财产权益。因此,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并不存在,是原告与被告冯某虚构债务。
第四、原告的主张是被告在修建房屋时欠原告的材料款和人工费,但没有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费的原始的具体票据与欠条和清单相互印证,也就等同于只有医院的医疗费票据而没有相关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形成证据链来印证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一样,本案的欠条和清单缺乏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费的原始的具体票据相互印证,其欠条就不能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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