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五、盲聘社会黑律师,病急乱投医慌不择路不加选择地请律师。
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含混,认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职员称作律师,这些都是曲解。依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职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察不及格或受行政处分,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搅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许多人并不熟悉法院的诉讼,在发生法律问题特别是有些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寝室不安,心情慌张,急切地要找个律师,好把思想精神“包袱”抛给律师,于是,在聘请律师的过程中,道听途说或者听信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甚至办案人员等他人介绍,不加以任何的思索考虑、甄别挑选,对律师的责任心、专业能力、声誉口碑、综合素质等等一概不加考察、选择或者根本没有此种意识。大有饥不择食、慌不择路之感。要知道,病急乱投医不一定就能遇到良医,随遇而安就正巧遇上良师。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知识爆炸的时间进一步缩短,律师的专业领域趋势越来越明显。事实上,没有一个律师能在所有的法律门类里都有专长,选择适合办理你的案件的律师才是最好的。不加任何比较和选择而聘请律师为自己代理的话,也许你就找了个妇产科医生来看男人的肚子痛。
律师的专业水平比责任心到底哪个重要?其实,律师的责任心往往更重要,责任心决定了你聘请的律师是否能及时、守时、高质量地为你提供你需要的法律服务。
误区六、不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朋友过错地以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收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假如没有签订正当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误区七、对律师作虚伪陈述,喜欢跟自己的观点一致的律师。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控制案件的真实情形,还会使剖析和断定涌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终而导致败诉等结果的呈现。
当事人对案件有很多自己的看法,甚至是查阅相关法律后得出的结论,在与律师交谈时,容不得律师指出其认识上的错误,总喜欢附和自己观点的律师。一听律师与自己观点不一致,即生怀疑而另选律师。一些律师为了揽业务,针对当事人的这一心理,一味附和当事人,顺着当事人的意愿,以博得他们的好感。殊不知,法律事务的最终结果,主要取决于事实和证据,在没有全面掌握双方证据的情况下,负责任的律师不但不对当事人承诺什么,而且还要进行“风险提示”。其实,律师的视角和判断不可能与当事人完全一致,律师还需要更多考虑对方可能进行的抗辩与反击,因此要把问题预设的复杂些,而不能与当事人一起乐观,因此否定当事人看法的情形很普遍,让律师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未必是件好事。
误区八、有纠纷了再去找律师。
在很多人眼里,律师就是帮助打官司的,但这只是律师的一项传统业务。其实,律师作用更多体现在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方面,比如,在你的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律师可以帮助你考察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为你审查或起草即将签订的商务合同、协助你制定股权转让或收购方案、协助你进行商务谈判等,这才是律师大显身手的地方。因此,如果你经营一家公司,最好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因为事前防范要比事后补救容易得多。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
误区九、败诉的律师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夺的好处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别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假如律师在接收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置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应用严重不当,那么聘任的律师必定是失职的,此种情形可以斟酌调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情况,律师也在不利局势下努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剖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终极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盼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同时也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改换一个对案件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是更不明智的
误区十、“法院会帮助我查明事实”。
有的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案件事实清楚,自认为“对方不会不承认的”,而且感觉自己的口才、思路一直还不错,法院一定可以调查清楚,“如不信,可以问×××”。事实上,现行诉讼制度下,法院对事实的调查基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定事实如何,即使与真正事实有所出入,同样可以认定。因为在更多情况下,依据制度和规则查清的事实才最接近于事情的本来面目。因此,有的当事人只要求律师写一份起诉状或者简单指导一下就好,而忽视证据,或者寄希望于青天法官帮助调查证据是不切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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